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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同胞(F-4)
在外同胞(F-4)韩国多次签证
发布时间:2025-03-12  来源:本站  浏览量:3232 次
  • 【签证类型】

    停留期2年,有效期五年的多次签证

    【基本材料】

    -签证申请表,1张照片,护照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结核诊断书(本馆指定医院开具)

    -旅外同胞(F-4)在韩不从事限制范围内职业的声明书(指定格式)

    -韩语能力证明材料※可免提交韩语能力证明材料的人员参考如下/未提交该材料时,或被签发停留期一年以内的签证

    -本国犯罪经历证明材料(必须公证处公证及外事办公室出具的附加证明书,必需提交犯罪经历证明原件)

       ※免交对象参考如下

         -申请日为准,近5年的出入境事实证明(犯罪经历免交者除外)(2022.4.1.开始实施)

     

    ◆韩语能力证明材料(任选其一,有效期2年)

    -韩国移民社会统合课程(KIIP)事前评价考试成绩单(21分以上)

    -社会统合课程教育状况确认书(第1阶段以上进修)

    -韩国语水平考试(TOPIK)1级以上

    -世宗学堂结业证(初级1B课程以上)

    -教育部韩国教育院韩国语讲座结业证(2级以上):仅在CIS地区4个国家施行

    *吉尔吉斯(比什凯克),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乌克兰(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

     

    ◆可免提交韩语能力证明材料的人员(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①以往申请其他滞留资格时曾提交过韩语水平能力证明材料并获得认可的人

    ②曾有过大韩民国国籍的人

    ③六十岁以上者

    ④按韩国《初中等教育法》有关规定的初等学校毕业以上学历持有者(含初等学校学历认证考试通过者;按韩国《关于建立运营替代性学校的规定》第6条规定,获得初等学校学历认可者)

    ⑤十三岁以下的人(韩国刑法上未成年人)

    ⑥持在外同胞(F-4)签证在韩滞留三年以上的人

    ⑦取得技师等级以上的国内公认资格证的人


    ◆犯罪经历证明材料

    -提交对象:十四岁以上外籍同胞

    -材料要求:应提供由本国有权限的机关六个月内开具并包含本国所有无犯罪记录的官方文件

    *①国籍所属国的犯罪经历证明②自申请日的过去5年内在第三国有连续一年以上居住经历者追加提交该国家的犯罪经历证明


    ◆免交犯罪经历证明材料的人员(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①六十岁以上者

    ②未满14岁者

    ③未满18岁的加拿大国籍者

    ④国家(独立)有功者及遗嘱或家属(国家有功者等礼遇及支援相关法律第5号)

    ⑤韩国内出生或满14岁以前入境韩国又在满14岁以后没有在海外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的人

    ⑥有特别贡献(增进国家利益)同胞(国籍法施行令第6条第1行第2号)

    ⑦曾提交过本国无犯罪记录证明(含免提交对象)且在韩国停留许可期间未在国外连续滞留满六个月的人员

     

    【补充材料】

    请结合您的情况,参照下表准备您所需的补充材料

    签证种类

    签发对象

    所需材料

    F-4-13

    ①以文化艺术(D-1)和采访(D-5),贸易经营(D-9),教授(E-1)至特定活动(E-7)资格在韩国内停留6个月以上

    只提交上述基本材料

    F-4-14


    ②国内外专科学士学位(2年制以上的大学毕业生)以上持有者和国际教育振兴院等政府邀请的奖学金获得者


    ※国外专科学士学位持有者仅限于持有韩国语能力考试(TOPIK)3级以上持有者或社会统合课程4阶段以上进修者

    1.毕业证,学位证
    2.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电子学历和学位验证报告
    ①在(www.chsi.com.cn)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②在(www.cdgdc.edu.cn)打印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报告
    ※中国地区以外(海外)的毕业生提交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
    3.政府奖学金获得者提交证明其事实的材料
    4.国外专科学士学位持有者提交韩国语能力等证明材料

    F-4-15

    ③OECD国家永驻权持有者(参考附件)

    能证明本人系具备有关国家永驻权资格的材料

    F-4-16

    ④法人企业代表,注册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级人员
    -法人企业的代表及登记管理人员没有人员限制,管理人员每家企业限邀2名
    ※针对法人企业代表,管理人员或职员的在外同胞的资格授予仅限于申请当时法人设立已经过一年以上的企业、除代表外的管理人员在职6个月以上,职员在职1年以上的情况时,可以授予在外同胞资格。

    <法人代表、注册高级管理人员>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在职证明
    2.旅外同胞(F-4)在韩不从事限制范围内职业的声明书(指定格式)
    <法人企业管理级人员>
    1.法人代表的国内居所申告证复印件或在外同胞(F-4)的签证发给认定书复印件
    2.所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在职证明
    3.企业代表的身份保证书(指定格式)
    4.旅外同胞(F-4)在韩不从事限制范围内职业的声明书(指定格式)
    ※法人代表未签发在外同胞签证时,仅限于与法人代表一起申请的情况,可发放所诉职员签证。

    F-4-17

    ⑤前年销售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个人企业(自营业代表)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增值税等销售业绩证明材料

    F-4-18

    ⑥跨国企业(财富选定500强企业)负责人和职员,新闻社高管和记者,律师,会计师,医生,居住国公认的一级(相当于大学副教授)·二级(相当于大学副教授)的艺术家,产业技术研究开发研究员,中级以上农业技术人员,船舶或民用航空领域高级技术人员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在职证明和其它不同职业的资格证
    .农业技术者: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证
    .船舶或民用航空领域高级技术人员:相关技术资格证

    F-4-19

    ⑦居住国公认的同胞团体或文化艺术团体(协会)的代表和副代表
    -每团体所属职员或会员10名以内
    ※同胞团体:各地区朝鲜族企业者协会,世界韩人贸易协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美术家协会,延边朝鲜族传统料理协会,北京高丽文化经济研究会等在居住国政府登记的同胞团体及协会
    -法务部指定为同胞滞留支援团体所属志愿者,每个团体每年4人名额
    *仅限于通过韩国中央支援服务中心(1365)发放业绩确认书,经过6个月以上确认服务时间200小时以上的人(1日服务时间最多认可6小时)
    ※同胞团体等职员仅限于在职时间超过1年的人(国内同胞支援团体除外)

    <国外同胞团体职员或会员的情况>
    1.所属团体的登录证明书
    2.同胞团体现状表(指定格式)
    3.同胞团体代表推荐书
    4.在职证明
    5.旅外同胞(F-4)在韩不从事限制范围内职业的声明书(指定格式)

    <国内同胞支援团体职员的情况>
    1.同胞滞留支援中心指定书(确认指定期间)
    2.所属团体的登录证明书或固有代码证复印件
    3.同胞团体代表推荐书(指定格式)
    4.在职证明
    5.旅外同胞(F-4)在韩不从事限制范围内职业的声明书(指定格式)

    <国内同胞支援团体志愿者的情况>
    1.同胞滞留支援中心指定书(确认指定期间)
    2.所属团体的登录证明书或固有代码证复印件
    3.同胞团体代表推荐书(指定格式)
    4.韩国中央支援服务中心(1365)发放业绩确认书
    5.旅外同胞(F-4)在韩不从事限制范围内职业的声明书(指定格式)

    F-4-20

    ⑧前任·现任人大代表,在职5年以上的公务员和国营企业的职员

    在职证明或经历证明

    F-4-21

    ⑨大学教授(包含副教授,讲师)中·高学校或者小学教师

    1.在职证明
    2.所在国政府的任命状或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讲师(教师)资格证

    F-4-22

    ⑩准备在韩国经营个人企业者
    ※以本人财产投资三亿韩元以上或投资二亿韩元(须6个月以上持续雇佣1名以上韩国公民)的人

    1.投资企业登录申请表、汇款及汇入资金明细、换汇证明及使用明细表、营业场所房屋租赁合同及保证金汇款明细等
    ※若是在韩国国内形成的资产,需提交投资企业登录申请表
    2.6个月以上持续雇佣1名以上韩国公民,应提交“拟雇佣公民承诺书

    F-4-25

    年满60周岁以上者

    只需提交上述基本材料
    ※可免提交韩语能力证明材料和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F-4-27

    获得韩国内公认国家技术资格证者(技师以上)
    ※只认可截至2013年金属门窗项目获得者
    ※参加60天以上季节劳动的同胞中取得国家技术资格证的人(仅限于2022年1月3日以前获得者)

    韩国国家技术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韩国国家技术资格法施行条例(附件2)技术及技能领域资格证(包括建设领域)

    F-4-29

    韩国高中毕业者(满足下列条件其一)
    -「中小学教育法」第3项的高中(高等技术学校)毕业生
    -「中小学教育法」第4、5项的相当于普通高中同等教育水准的特殊学校及各种学校(代替性学校、外国人学校)毕业生
    一高中毕业学历检定考试合格者
    -教育部认可的外国教育机关、济州国际学校高等教育课程毕业生
    ※外国人学校等、代案学校:见附表
    -终身教育法第31条学历认证终身教育设施(学校形态的终身教育设施、初中、高中毕业学厉认证设施)指定课程毕业者

    毕业证书或考核合格证书
    ●外国人学校、外国教育机构、济州国际学校毕业生国内学历认证教科目(韩国语,社会,韩国史,历史等)进修证明材料或韩国语能力证明材料。

    F-4-99

    过去曾持在外同胞(F-4)签证者
    -过去以在外同胞(F-4)资格停留,但不符合上述①~详细对象资格的人
    ※符合上述①~③详细对象资格时,以相应详细资格申请
    ※过去持在外同胞(F-4)签证在韩停留期间,因违法行为失去该签证停留资格者除外

    只需提交上述基本材料

    温馨提示:

    1. 如实提供和填写各种申请材料;

    2. 所有复印件均需采用A4规格纸张单面复印;

    3. 五年多次往返签证材料递交领事馆后,领事馆可以根据申请人的情况要求补充其他材料或情况说明,延长受理审查时间,请申请人理解;

    4. 签证能否批出属于各国主权,所有五年多次往返签证申请获批与否取决于领事馆;

    5. 签证材料一旦由本中心送进领事馆,无论签证申请获批与否,本中心所收取的代办费不退;

    6. 领事馆收取的签证费,按其规定,如有退还,本中心将如数退还申请人。

    7. 上述材料清单为目前的状况,如发生变化,以韩国驻沈阳总领事馆网站发布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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