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事认证

领事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签章)或印章属实的活动。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其他国家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的法律效力。领事认证不对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证明的事项行使证明职能,不对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文书内容由文书出具机构负责。 

我国国内领事认证机构,是指外交部、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以下称地方外办)。我国国外领事认证机构,是指驻外使领馆以及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 

(二)单认证

单认证是指我国内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商业文书拟送国外使用前,办理好我国外交部领事司或授权地方外办的领事认证后,无需办理该国驻华使馆的领事认证,文书使用国即可接受该文书。

(三)双认证

双认证是指我国涉外公证或商业文书在送往国外使用前,办好我国外交部领事司或授权地方外办的领事认证后,还需按文书使用国要求办理该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方可被文书使用国接受。

(四)中国公民申请

外交部领事司目前只直接受理国家公派出国人员、外籍申请人的民事类文书和各企业的商业类文书的领事认证,因私出国人员的民事类文书的领事认证请通过外交部委托的各地方外办或委托的在京代办机构办理,申请办理认证时,应提供材料如下:

1. 《申请领事认证档案登记表》。(外服代填)

(请提前准备足额现金交费)

2.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应提供有关公证书原件、单位介绍信、出国任务批件及申办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企业申办商业类文书的领事认证时应提供商业文书或票据原件、单位介绍信及本单位申办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五)外籍申请人

1.应提交申请人有效护照及复印件1份

(请提前准备足额现金交费)

2.《申请领事认证档案登记表》(Application Form)

3.提供拟认证的文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4.每年暑季办证高峰期间(6至8月)

5.申办收养公证书的领事认证时,需提交公证书原件、国籍国驻华使馆照会、收养登记证及申请人有效护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