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的配偶(F-6-1)
【签发对象】
与韩国人结婚,并在韩国已具有有效婚姻的中国籍配偶,以结婚同居目的访韩者
※邀请人以婚姻资格取得韩国国籍者,自取得韩国国籍日起3年后,方可邀请中国配偶
※结婚移民签证拒签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但,被邀请人怀孕或生育,或自签证申请日起过去一年以前婚姻登记且连续6个月以上结婚同居,并需要紧急访问韩国的情况可例外)
【签证种类】
有效期3个月,停留期90天的单次签证
※结婚移民(F-6)签证申请人必须持有东北3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的户口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5项,关于韩国人结婚同居目的的邀请外国配偶(F-6-1),可以要求追加文件进行精密审查。
【邀请人提交材料】
1.外国人配偶邀请函(指定样式)※婚姻资格取得韩国国籍者,自取得韩国国籍日起3年后,方可邀请中国配偶 2.护照复印件(没有居民登录证后面号码的情况,需提交护照信息证明书)或居民登录证复印件 3.身份保证书(指定格式,保证期限:自入境日起2年) 4.基本证明书(详细)原件,家族关系证明书(详细)原件,婚姻关系证明书(详细,需要体现过去所有有效的婚姻关系)原件,居民登录藤本原件 5.房产登记薄藤本,租赁合同书(租赁的情况,租赁期满需更新后提交) 6.经济能力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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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提交 |
所得金额证明源(国税厅官网开具或税务所民愿室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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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情报照会书(韩国信用情报院官网(www.credit4u.or.kr)或者直接访问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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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工作收入时 |
劳动所得源泉征收领收证(会社盖章) |
现工作单位或过去工作单位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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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证明或履历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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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者登录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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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账户进出帐明细 |
银行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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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事业收入时 |
事业者登录证复印 |
事业者登陆录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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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证明材料 |
收入账户进出帐明细等(银行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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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其他收入时 |
收入证明材料 |
-租赁收入:登记簿藤本,租赁合同,收入账户明细 -利息收入: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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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财产时 |
存款,保险,证券,债券 |
至少存入六个月以上,100万元以上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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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土地等 |
房产,土地等需提交登记簿藤本和官方公示价格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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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家属收入、财产时 |
外国人配偶邀请人的家属所得现况陈述书(指定样式) |
在本馆或hikorea网站下载指定样式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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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材料 |
参照上述工作,事业,其他收入,财产等项目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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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人过去一年的年收入(税前)需达到下列表格的相应充足金额 <2025年不同家庭人数的收入条件基准:法务部告示第2024-587号> (2025.1.1~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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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2人 |
3人 |
4人 |
5人 |
6人 |
7人 |
收入基准(韩元 |
23,595,948 |
30,152,118 |
36,586,638 |
42,649,152 |
48,388,830 |
53,930,568 |
※8人以上家庭收入基准:每增加1名家庭成员,相应增加5,541,738韩元 ※即便邀请人的收入及财产换算金额未达到上述要求,只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也可视为达到条件。 -邀请人的直系亲属,且在同一住民登录表藤本同户同住关系者的收入或财产达到上述收入标准➡补充提交外国人配偶邀请人的家属所得现况陈述书(指定样式) -过去一年间结婚移民者的在韩收入或在韩财产达到上述收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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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收入条件的免提交对象> -夫妻间已生育子女或怀孕20周以上 -夫妻二人于婚姻后(事实婚姻除外)在国外一起同居一年以上且邀请人在过去一年间无韩国国内收入的情况 ※夫妻一同访韩,或韩国人配偶至入韩一年内邀请外国人配偶申请签证时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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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健康诊断书(医院及医疗机构,保健所,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检查机关开具) -检查项目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规定的常规项目,且外加精神疾患、性病、艾滋病等详细项目 8.交往过程等证明婚姻真实性的材料(交往及结婚照片、电子邮件、亲友担保书,出入境记录等) 9.国际结婚指导课程结业证(出入境管理局开局,如果邀请函上记有结业编号,无需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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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婚指导课程免授课对象> -可以证明在外国人配偶的国家滞留6个月以上或因留学、工作等目的持长期签证在第三国滞留时和配偶交往者 -可以证明中国籍配偶以「出入国管理法实施令」[附表1中2]的长期滞留资格在韩国合法滞留91天以上并与邀请人交往者 -怀孕、生育等需给予人道主义照顾者 ※符合免提交的人员无需提交双方的健康诊断书和申请人的犯罪经历证明 |
【申请人提交材料】
1.签证申请表(附照片一张) 2.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外国人配偶的结婚背景陈述书(指定样式) 5.户口簿(婚姻状况必须标明已婚或有配偶),结婚证(持有者)原件及复印件 -再婚时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民事调解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与前任解除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 6.适用语言沟通能力免提交对象及条件充足的证明材料(任选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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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沟通证明免提交对象> -夫妻间已生育子女或怀孕20周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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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沟通条件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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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材料种类 |
备注 |
韩国语 |
证明在指定的教育机构进修韩国语初级课程的进修证 |
根据在外公馆的要求指定的教育机构,正在开展国语教育课程的教育院(韩国语讲座2阶段,120小时以上),世宗学堂(初级,120小时以上,不适用于线上结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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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语能力考试(TOPIK)成绩单 |
TOPIK一级以上的成绩单 (包含TOPIKIBT成绩证明书) |
社会统合课程(KIIP)2阶段以上的结业证 |
韩国法务部指定教育机关的结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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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语相关大学(院)学位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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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国籍同胞身份证明材料 |
必要时确认韩国语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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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配偶在韩国连续居住过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以短期滞留资格滞留的情况除外) |
出入境事实证明或亲笔陈述书 (非指定样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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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配偶的语言 |
韩国配偶和外国人配偶在使用共同语言的国家持续生活1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
相关国家的出入境事实证明或亲笔陈述书 (非指定样式) |
邀请人入韩国国籍前原国籍国家语言与被邀请人母语相同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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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语种 |
邀请人和被邀请人曾在同一语言国家居住过一年以上 |
出入境事实证明或亲笔陈述书 (非指定样式) |
7.犯罪经历证明原件*必须公证处公证及外事办公室出具的附加证明书后提交 8.健康诊断书(仅限自签证申请日起六个月内签发的诊断书) -本馆指定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开具的健康检查证明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入国滞留期间在健康检查机构发给的韩国健康诊断书也被认可 9.结核诊断书(本馆指定医院开具,提交包含结核诊断项目的健康诊断书时,无需提交结核诊断书) ※符合国际结婚介绍项目进修免提交对象,无需提交第7项和第8项材料 |
※“外国人配偶邀请函”,“外国人配偶的结婚背景陈述书”,“邀请人的家属所得现况陈述书”,“身份保证书”,“健康诊断书”,“免除结婚移民(F-6-1)签证签发审查条件申请表”等指定样式请参照领事馆网站「领事/签证业务-签证业务-下载表格样式」
※所有材料的有效期为签发日起3个月(健康诊断书为6个月)
※因生育子女或怀孕需免交部分材料时,需提供亲子关系确认相关材料
下列以生育子女为由需免交部分材料时,需要通过DNA检测结果鉴定亲子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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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对象 |
・申请人曾接受过出国命令或强制驱逐出境命令 ・最近一年内申请人有过结婚移民签证(F-6-1)被拒签的经历 ・夫妻年龄相差20岁以上 ・截至签证申请日为止,夫妻同居未满3个月 ※但是,怀孕至签证申请日为止,邀请人来看中国配偶5次以上,或怀孕之后,夫妻同居长达30日以上的情况除外(包括外国人配偶访韩) ・事实婚姻中出生的未取得韩国国籍的子女 ・此外,驻外公馆长(所属机关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 |
确认方式 |
・根据《生命伦理与安全相关法律》第49条,提交向韩国保健福祉部部长申报的机关中,被认定为KOLAS公认试验机关的机关接受的DNA检查结果。 |
2)因怀孕(20周以上)免除结婚移民签证的申请条件时,须提交“免除结婚移民(F-6-1)签证签发审查条件申请表”(指定格式)
※过去以与同一国民的结婚移民(F-6)资格在韩停留者(仅限和同一配偶持续婚姻关系的情况)申请签证时,可免除提交收入条件,语言沟通条件,健康诊断书,犯罪经历证明书,外国配偶的结婚背景陈述书等材料(被邀请人的结核诊断书为必交材料)。
子女抚养人(F-6-2)
【签证种类】
有效期3个月,停留期90天的单次签证
【基本材料】
签证申请表,1张照片,护照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结核诊断书
【补充材料】
签发对象 |
所需材料 (韩方所需材料) |
虽非属国民配偶(F-6-1),但正在国内养育与国民的婚姻关系(包括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 |
1.亲属(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
婚姻中断 (F-6-3) : 不可以在驻外使馆签发
温馨提示:
1. 如实提供和填写各种申请材料;
2. 所有复印件均需采用A4规格纸张单面复印;
3. 五年多次往返签证材料递交领事馆后,领事馆可以根据申请人的情况要求补充其他材料或情况说明,延长受理审查时间,请申请人理解;
4. 签证能否批出属于各国主权,所有五年多次往返签证申请获批与否取决于领事馆;
5. 签证材料一旦由本中心送进领事馆,无论签证申请获批与否,本中心所收取的代办费不退;
6. 领事馆收取的签证费,按其规定,如有退还,本中心将如数退还申请人。
7. 上述材料清单为目前的状况,如发生变化,以韩国驻沈阳总领事馆网站发布的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