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证类型】
停留期一年以内,有效期三个月的单次签证
【基本材料】
签证申请表、1张照片、护照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结核诊断书
【补充材料】
请结合您的情况,参照下表准备您所需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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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种类 |
签发对象 |
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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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 |
--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的规定,拟在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或生产、技术领域任职的必需专业人才(高管、高级主管、专家) *在国内聘用的人员除外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施行规则》规定「地区本部(第9条4)」或「研究开发设施(第16条)」须附上指定书与工作人员的名单(姓名、职责、学历、研究经历、工作领域等) |
1.邀请函(需含邀请事由和归国保证等内容并加盖印鉴章) 2.印鉴证明书(邀请函盖章印鉴) 3.外国人投资企业登录证复印件 4.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事业者登录证明复印件,股东变动情况明细表原件 5.派遣者提交(海外)总公司派遣命令书(需明示派遣期间)及在职证明 6.引入投资金(一亿韩元以上,本人名义汇款*)的证明材料 -现金:本国外汇许可(申告)证(当事者),引入投资金明细(汇款证明、购汇凭证、报关单等) ※在非法滞留期间取得的国内收入或是在此基础上无论以任何手段获取的海外财产均不会被认证为投资金 -实物:实物出资完成确认书复印件(韩国关税厅长开具),海关进口申报书复印件 *例外认可范围:配偶及未成年子女,3亿韩元以上者追加认可父母及配偶父母 投资金额未满3亿韩元的个人投资者追加材料: 7.资金使用明细证明材料(物品购买发票,办公室装修费用,国内银行账户进出帐明细) 8.公司办公场所存在的证明材料(办公室租赁合同,办公场所全景⋅办公空间⋅牌匾照片等) 9.国籍所属国的相关行业或领域的工作经验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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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企业投资 |
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的规定,拟在大韩民国国民(个人)的企业从事经营、管理或生产、技术、研究领域任职的必需专业人才* *在韩国内被雇佣人员除外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施行规则》规定「研究开发设施(第16条)」须附上指定书与工作人员的名单(姓名、职责、学历、研究经历、工作领域等) |
1.邀请函(需含邀请事由和归国保证等内容并加盖印鉴章) 2.印鉴证明书(邀请函盖章印鉴) 3.投资企业登录证复印件 4.标明事业合伙人的事业者登录证复印件,事业合伙人协议书原件,事业合伙人(韩国人)的事业资金(使用明细)证明 5.派遣者提交(海外)总公司派遣命令书(需明示派遣期间)及在职证明 6.引入投资金(一亿韩元以上,本人名义汇款*)的证明材料 -现金:本国外汇许可(申告)证(当事者),引入投资金明细(汇款证明、购汇凭证、报关单等) ※在非法滞留期间取得的国内收入或是在此基础上无论以任何手段获取的海外财产均不会被认证为投资金 -实物:实物出资完成确认书复印件(韩国关税厅长开具),海关进口申报书复印件 *例外认可范围:配偶及未成年子女,3亿韩元以上者追加认可父母及配偶父母 投资金额未满3亿韩元的个人投资者追加材料: 7.资金使用明细证明材料(物品购买发票,办公室装修费用,国内银行账户进出帐明细) 8.公司办公场所存在的证明材料(办公室租赁合同,办公场所全景⋅办公空间⋅牌匾照片等) 9.国籍所属国的相关行业或领域的工作经验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等) |
温馨提示:
1.请如实提供与填写各类申请材料;
2.所有复印件均须使用A4规格纸张单面复印;
3.五年多次往返签证材料递交至领事馆后,领事馆可能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要求补充其他材料或情况说明,并相应延长受理审查时间,敬请申请人理解;
4.签证签发与否属于各国主权范畴,所有五年多次往返签证的最终审批结果由领事馆决定;
5.五年多次往返签证材料一经本中心递交至领事馆,无论签证是否获批,本中心所收取的服务费均不予退还;
6.领事馆收取的签证费,按期规定如有退还,本中心将如数退还申请人;
7.本材料清单为现行有效版本,如有调整,以韩国驻沈阳总领事馆官方网站发布信息为准。